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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参与了犯罪活动,上诉人愿意认罪服法。但是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犯的仅仅是轻微辅助性的犯罪、并非暴力犯罪,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这与社会上一些重大犯罪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可见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青田县人民法院(2012)丽青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上诉人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显然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的以上情节因素,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使上诉人早日回归社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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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