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33,小学文化,农民,原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果园乡奴拉芒村六社14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2)丽青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认为量刑过重,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丽青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仅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上诉人只是帮助马鹏翔在2012年3月份的一部分买卖外汇的交易中数钱(2月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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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