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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均适用本原则。
对于涉外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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