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
39/5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06/16 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