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发明创造。
(2)认定标准:
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②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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