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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5月施行 违规将追责
日期:2009-03-17 00:00
项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等。申请技术审核时,医疗机构应提交该技术的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未列入相应目录的、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不能申请。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技术的再审核。如有需要,专家可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审核结论要实行合议。《办法》还明确了医疗机构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的情形:与该项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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