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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汽筹划第四次对外合作
日期:2009-02-19 00:00
的股份。  单纯的技术许可也许是中国重汽乐意接受的,当然这种技术转让不是一次性的,而应是在合同期间内的滚动转让。但这不符合外方的战略意图,只要没有资金层面的合作,双方就是竞争关系。向竞争对手出卖技术,价钱再好也终将是赔本买卖,这种合作方式很难成为事实。  参股成为双方合作的理想选择,问题是采取什么样的参股方式。如果采取受让已发行的股份,则无论出让者是谁(也许是大股东中国重汽集团),对方的出资进入不了上市公司。如果出让方是大股东,只要大股东不失去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股权(目前持股比例约为64%),则对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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