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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企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钢材
日期:2009-02-23 00:00
记者昨日从中钢协获悉,该协会已原则性通过《钢铁行业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和《钢铁行业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自律公约》两项行业公约。按照公约的规定,国内钢铁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钢材产品。
一般产品坚持月度定价
记者从《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公约》中看到,该协议对一般大路产品,钢铁企业应坚持月度定价;而对专用钢材、品种钢等,中钢协提倡双月定价或季度定价方式。如果出现企业出厂价与市场价相互严重倒挂(波动幅度在±5%以上)的情况,钢企可与用户协商、实行中期调整的临时价格政策。
该公约的另一大看点是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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